7.3 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发布,每床最高55㎡
国家卫生健康委最新政策发布,针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及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出炉,建筑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需求大增。
4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指南》)的文件,公布了全国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设施建设和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根据公开资料,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近95万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服务站近3.5万个,乡镇卫生院近3.8万个,村卫生室近63万个,诊所与医务室近22.4万个。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属我国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等功能任务,分别是农村及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虽然功能相似,但在建筑设施及设备配置方面还是有所区别。
01
科室设置
01
临床科室
临床科室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业务和医疗服务提供主体,它直接担负着对病人的接收、诊断、治疗等任务,其科学合理设置,能够使辖区居民就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等级要求 | 乡镇卫生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C-1 | 设立全科医疗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 | 设置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
C-2 | 设置输液室、急诊(抢救)室、肠道及发热诊室等。 | |
B | 设立儿科、口腔科、康复科、中医综合服务区。 | 设置口腔科、康复科、中医综合服务区。 |
A | 至少设立 3 个以下科室或 1 个特色科室:眼科、耳鼻咽喉科(可合并设立五官科)、重症监护室、血液透析室、急诊科、皮肤科、麻醉科、手术室(可合并设立)、体检中心。特色科室有一定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 | 至少设立一个特色科室,有一定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 |
2
医技及其他科室
医技及其他科室包括药房、检验科、放射科、B 超室、心电图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室等,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临床科室和国家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等级要求 | 乡镇卫生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C | 设置药房、检验科、放射科、B 超室、心电图室(B 超与心电图室可合并设立)。 | 设置药房、检验科、放射科、B 超室、心电图室(B 超与心电图室可合并设立)、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室(可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B-1 | 增设消毒物品储藏室(可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独立设置中药房,中药饮片不低于 300 种。 |
B-2 | 中西药房分设。 | |
A-1 | 增设消毒供应室。 | 承担教学任务的机构,配置操作实训室。 |
A-2 | 增设医学影像科。 |
3
公共卫生科或预防保健科
等级要求 | 乡镇卫生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C | 包含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留观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 | 包含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留观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 |
B-1 | 预防接种门诊达到当地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 | 设置听力筛查、智力筛查室。 |
B-2 | 设置听力筛查、智力筛查室。 | 预防接种门诊达到当地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 |
A-1 | 增设心理咨询室、健康小屋、预防保健特色科室等。 | 增设心理咨询室、健康小屋、预防保健特色科室等。 |
A-2 | 预防接种门诊达到数字化门诊建设标准。 | 预防接种门诊达到数字化门诊建设标准。 |
4
计划生育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计划生育科)的重要任务,规范化的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是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
等级要求 | 乡镇卫生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C-1 | 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及相关设施。 | 无 |
C-2 | 有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资料架和药具展示柜等。 | |
B | 计划生育咨询室、手术室分开设置,布局合理。 | |
A | 计划生育科达到规范化设置。 |
5
职能科室
等级要求 | 乡镇卫生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C | 设有院办、党办、医务、护理、财务、病案管理、信息、院感、医保结算、后勤管理等专(兼)职岗位。 | 设有院办、党办、医务、护理、财务、病案管理、信息、院感、医保结算、后勤管理等专(兼)职岗位。 |
B | 至少设立 3 个以下职能科室:院办、党办、医务(质控)、护理、财务、病案管理、信息、院感、医保结算、后勤管理等。 | 至少设立 3 个以下职能科室:院办、党办、医务、护理、财务、病案管理、信息、院感、医保结算、后勤管理等。 |
A | 独立设立病案管理科、院感科。 | 独立设立病案管理科、院感科。 |
02
设施设备
02
1
建筑面积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床位等确定标准建筑面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实际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建筑面积。
等级要求 | 乡镇卫生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C | 20 张床位及以下,建筑面积达到 300~1100 平方米。 | 按服务人口数量业务用房面积达标:1400 平方米/3—5 万人口、1700 平方米/5—7 万人口、2000 平方米/7—10 万人口。 |
B-1 | 21~99 张床位,每增设 1 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 50 平方米。 | 设有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要求增加建筑面积。 |
B-2 | 1—50 张床位,每增设 1 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 25平方米。 | |
A | 100 张床位及以上,每增设 1 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55 平方米。 | 50 张床位以上,每增设 1 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 30平方米。 |
2
床位设置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等级要求 | 乡镇卫生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C | 实际开放床位 10-20 张。 |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 5 张。 |
B-1 | 实际开放床位 21-99 张。 | 实际开放床位 20-50 张(含) |
B-2 | 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家庭病床。 | |
A | 实际开放床位 100 张以上。 | 实际开放床位 50 张及以上。 |
3
设备配置
配备合理、适宜的医疗设备,是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分级诊疗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的保障。
等级要求 | 乡镇卫生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C | 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 号)要求配备相关设备,配备必要的中医药服务设备。 | 参照《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 号)要求配备相关设备,配备必要的中医药服务设备。 |
B-1 | 配备 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仪、十二导联心电图机、空气消毒机、麻醉机、胃镜、呼吸机以及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它设备。 | 配备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它设备。 |
B-2 | 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仪、十二导联心电图机、心电监测仪、远程心电监测。 | |
B-3 | 配备一定数量基于信息化的便携式出诊设备和出诊交通工具。 | |
A | 配备 CT、急救型救护车、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等设备。 | 空气消毒机、呼吸机、动态心电监测仪、动态血压监测仪等设备仪器。 |
4
公共设施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公共设施。
等级要求 | 乡镇卫生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C-1 | 卫生厕所布局合理。 | |
C-2 | 无障碍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
C-3 | 门诊诊室、治疗室、多人病房等区域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私密性保护措施。 | |
C-4 | 在需要警示的地方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 |
B-1 | 厕所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 | |
B-2 | 候诊椅数量配备适宜,舒适度较好。 | |
B-3 | 无 | 有必要的采暖、制冷设备。 |
A | 配备使用自助查询、自助挂号、自助打印化验结果报告等设备,使用门诊叫号系统。 |
03
人员配置
03
1
人员配备
建立一支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各类专业人员参与的结构合理、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卫生技术队伍,是卫生院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等级要求 | 乡镇卫生院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C-1 | 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 30 号)要求的配备。 | 达到《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 号)要求的配备。 |
C-2 | 人员编制数不低于本省(区、市)出台的编制标准。 | 人员编制数不低于本省(区、市)出台的编制标准。 |
C-3 |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单位职工总数的 80%。 |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单位职工总数的 80%。 |
C-4 | 注册全科医师不低于 1 名。 | 无 |
C-5 | 设立中医科的,中医类别医师不少于 2 名。 | 无 |
B-1 | 大专及以上学历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达到 50%以上。 | 大专及以上学历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达到 50%以上。 |
B-2 | 辖区内每万服务人口注册全科医师数不少于 2 人。 | 辖区内每万服务人口注册全科医师数不少于 2 人。 |
A-1 | 执业(助理)医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 50% 以上。 | 大专及以上学历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达到 80%以上。 |
A-2 | 中级职称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达到 20%,并有 1 名中级及以上执业护士。 | 执业(助理)医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 70% 以上。 |
A-3 | 至少有 1 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师。 | 中级职称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达到 35%,至少有 1 名正高级职称医师。 |
A-4 | 至少有 1 名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注册的医师。 | 辖区内每万服务人口注册全科医师数不少于 3 人。 |
A-5 | 至少有 1 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医师。 | 无 |
来源:国家卫健委,筑医台资讯精编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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